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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KRAS G12C突变实体瘤患者!SHP2抑制剂GH21+D-1553片,靶向双药联合治疗

发布时间: 2025-12-26 10:04:32     文章来源:医伴旅     推荐人数: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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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浩医药首席医学官汪海丹博士表示:KRAS突变是在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被发现的致癌基因,但随后40年针对该靶点的研发一直没有成药。继近年国外两款药品上市后,中国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很快也将获得国产靶向治疗药物。而联合用药,特别是像KRAS G12C和SHP2抑制剂这样的小分子靶向药物联合,有望能使这些患者免除化疗,并有更长获益时间,且为口服给药,更方便患者用药。

D-1553是一种KRAS G12C抑制剂,也是首个被中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审评中心(CDE)认定为突破性疗法的国产KRAS G12C抑制剂。

SHP2蛋白在RAS的核苷酸交换过程中扮演关键角色,通过抑制SHP2可以将RAS锁定在与GDP结合的非活性状态,这有助于KRAS G12C抑制剂的抗肿瘤效用。GH21是勤浩医药自行开发的一种针对SHP2的小分子抑制剂,能有效针对多种SHP2突变型。研究表明,GH21具有低脱靶风险、口服生物利用率高,并展现出较大的安全性窗口,是一种具有广阔开发前景的小分子抗肿瘤药物。临床前的数据表明,GH21与D-1553的联合使用在携带KRAS G12C突变的肿瘤动物模型中展现出强大的药物效果,并且动物的耐受性良好,没有观察到增加的毒性。

目前GH21胶囊联合D-1553片联合给药方案正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招募KRAS G12C突变实体瘤患者,以下内容为项目详细介绍:

项目介绍

评价GH21胶囊联合 D-1553片治疗携带 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受试者的安全性、耐受性、药代动力学和疗效的多中心、开放、剂量递增及扩展的Ⅰb/Ⅱ期临床研究

适应症

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

项目用药

GH21胶囊联合D-1553片

入选条件

1. 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在开始本研究和任何研究程序前)。

2. 年龄≥18岁,男女不限。

3. 剂量递增阶段(Ib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 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标准治疗不耐受的患者。

4. 剂量扩展阶段(II期):

Ÿ 队列1: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未经KRAS G12C抑制剂治疗的初治非小细胞肺癌的患者,患者的PD-L1表达TPS评分≤50%;

Ÿ 队列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未经KRAS G12C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Ÿ 队列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携带KRAS G12C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且经KRAS G12C抑制剂治疗的的患者。

5. 患者必须具有至少一个符合RECIST v1.1定义的可测量的病灶(位于既往放疗区域或其他局部区域性治疗部位的肿瘤病灶,一般不作为可测量病灶,除非该病灶出现明确进展)。

6. 预期生存期≥3个月。

7. ECOG体力评分:0-1分。

8. 患者必须具有足够的器官功能,定义如下:

血液:

Ÿ 14 天内无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支持的情况下,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

Ÿ 14天内不进行输血,未使用血小板生成素(TPO)和白介素-11(IL-11)情况下,血小板≥100×10^9/L;

Ÿ 14 天内不进行输血,未使用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情况下,血红蛋白≥90g/L。

肾脏:

Ÿ 血肌酐≤1.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使用改良 Cockcroft-Gault 方程计算得出的肌酐清除率≥60ml/min或MDRD方程估算的 eGFR≥60ml/min。

肝脏:

Ÿ 白蛋白≥3.0g/dL;

Ÿ 总胆红素≤1.5×ULN;若为肝转移者,总胆红素≤2.5×ULN;

Ÿ AST/ALT≤2.5×ULN;若为肝转移者,AST/ALT≤5×ULN。

凝血功能:

Ÿ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INR<2.5×ULN),并且PT或PTT在抗凝剂预期使用的治疗范围内;

Ÿ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患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APTT<2.5×ULN),并且PT或PTT在抗凝剂预期使用的治疗范围内。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6个月内采取可靠的避孕措施(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条件

1.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化疗、抗肿瘤治疗的生物制剂,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内分泌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以下几项除外:

Ÿ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Ÿ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5个半衰期或2周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Ÿ 局部姑息性放射治疗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2. 首次给药前5个半衰期或4周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GH21胶囊联合D-1553片。

3.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4.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使用CYP3A4或P-gp强抑制剂或强诱导剂。

5. 有证据表明有下列心脏疾病:

Ÿ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急性心肌梗死、不稳定心绞痛、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Ÿ 筛选时根据纽约心脏协会心功能分级判定为III-IV级心力衰竭;

Ÿ 筛选时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Ÿ 筛选时Fridericia法校正的QT间期(QTcF)≥450ms(男性),≥470ms(女性);

Ÿ 筛选时存在经药物治疗后仍控制不良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6. 吞咽困难或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或其它吸收不良情况,比如肠梗阻、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短肠综合征、胃排空障碍或首次给药前有严重的胃肠道相关毒性且未恢复至2级以下;或证实患有临床上显著或急性胃肠道疾病。

7. 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腹水(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8. 存在活动性脑转移的患者或者伴有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的患者包括头痛、呕吐及眩晕等症状 ,只有满足以下所有标准,有CNS病灶且经过治疗或未经治疗的无症状患者才符合资格。

Ÿ 存在根据RECIST v1.1确定的位于CNS之外的可测量病灶;

Ÿ 治疗后稳定的脑转移,定义为在开始治疗前28天内,无疾病进展或出血证据,且在入组前至少停止使用类固醇激素和其他治疗药物14天。

9.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有间质性肺炎,或临床活动性间质性肺病的任何证据的患者。

10.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11. 有其他恶性肿瘤史(已治愈的且5年未复发的皮肤原位鳞癌,基底细胞癌和原位宫颈癌等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剂量递增阶段,研究者认为可以入组的除外);GH21胶囊联合D-1553片。

12.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试验药物/任何辅料/联合治疗药物有过敏史,或对多种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

13.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HBsAg阳性且DNA拷贝数>1000 IU/ml);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正常值上限);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者(HIV 抗体阳性);或梅毒螺旋体感染者(定义为TP-Ab阳性)。

14. 首次给药前28天内存在需要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2级)或有不明原因发热超过38℃。

15. 首次给药前28天内经研究者判断存在活动期阶段的自身免疫疾病。

16. 首次给药前既往抗肿瘤治疗引起的任何毒性尚未恢复CTCAE 5.0 等级评价≤1级(除非脱发、2级的外周神经病变和/或其他不构成安全风险的≤2级不良事件)。

17.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

18. 研究者认为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者。

试验中心

浙江、湖北、北京、广东、上海(具体以后期咨询为主)

报名流程

  • 1、联系医伴旅

  • 2、匹配项目

  • 3、签署同意

  • 4、成功入组

温馨提示:医伴旅临床招募医学顾问,拥有专业医学背景,了解疾病、了解招募细节要求,可根据患者的具体情况,推荐更适合的项目,或组合搭配项目,入组成功率更高。 点击免费咨询医伴旅临床招募医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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